◇譚觀福(國際法研究所)
黨和國家高度重視發展數字貿易,將其上升為國家戰略。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發展數字貿易,加快建設貿易強國”。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進一步對創新發展數字貿易作出戰略部署,要求在電子商務等領域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當前,我國在數字貿易領域具有重大的貿易利益,已經具備一定規模優勢,為我國引領國際經貿規則提供了物質基礎和現實需求。但我們仍需從更全面的視角來構建數字貿易規則,積極回應全球數字貿易存在的問題與挑戰。
現有規則未能適應數字貿易特點
數字貿易的國際經貿規則主要包括以WTO為代表的多邊貿易規則以及自由貿易協定(FTA),二者呈現出互動的態勢。一方面,FTA在總體上確認了WTO規則對數字貿易的適用性,繼承了WTO的基本原則和部分規則。另一方面,WTO框架下已經討論但尚未達成共識的數字貿易議題成為FTA中的重要議題。二者之間是包容的共生關系??傮w來看,數字貿易規制的國際經貿規則具有兩方面特點。
一是WTO規則對數字貿易的規制較為有限。形成于前互聯網時代的WTO規則尚未建立起具有前瞻性的專門的數字貿易規則,僅有一些協定涉及數字貿易的部分領域,如《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從WTO爭端解決實踐來看,只要數字貿易爭端進入WTO爭端解決程序,爭端解決機構就會采用演化解釋的方法對WTO規則作出適合當前貿易發展狀況的解釋,以解決相關爭端。不過,WTO規則對數字貿易的規制仍然是有限的,這突出地體現在數字貿易的歸類難題上。數字貿易的歸類直接影響數字貿易的規則適用,進而影響各WTO成員的市場開放義務和國內規制的政策空間。但WTO現有的歸類系統未能適應數字貿易的特點,無法清晰地解決數字貿易歸類問題。數字貿易的歸類難題包括服務貿易模式的認定、電子傳輸的數字產品的歸類以及數字服務的歸類。
或許WTO規則規制數字貿易的局限性早已被WTO成員察覺,早在1998年的WTO第二屆部長級會議就通過了《全球電子商務宣言》,旨在敦促總理事會制定一個全面的工作計劃以審查所有與貿易有關的電子商務問題。但是,具有探索性質的《電子商務工作計劃》并未被授權進行規則制定。WTO成員在數字貿易規制的原則性問題上存在嚴重分歧,這也從根本上決定了《電子商務工作計劃》項下的討論無法取得實質性成果。直到2019年1月,包括中國在內的76個WTO成員發起電子商務諸邊談判,以制定數字貿易國際規則。2024年7月26日,WTO公布了初步達成的電子商務聯合聲明倡議文本——《電子商務協定》。該協定主體內容包括賦能電子商務、開放與電子商務、信任與電子商務、透明合作與發展、電信5個方面。不過,該協定未涉及跨境數據流動和數字產品非歧視待遇等數字貿易新議題,自由化水平相對較低。當前,《電子商務協定》的參加方正在準備將該協定納入WTO法律框架。
二是FTA對數字貿易的規制呈現碎片化特征。WTO數字貿易規則的缺失是FTA推動數字貿易談判的動因,FTA在構建數字貿易規制的國際法律框架中起了重要作用。FTA中的電子商務/數字貿易章節包括很多超WTO(WTO-plus)承諾,并闡明了WTO成員無法達成共識的一些議題。比較不同FTA可以發現,其中的數字貿易規則呈現出類型化的特點。比較典型的是以美國FTA為代表的美式數字貿易規則,以歐盟FTA為代表的歐式數字貿易規則,以及除美式和歐式規則以外其中一締約方為發展中國家的FTA數字貿易規則。不同類型的數字貿易規則反映了不同國家/經濟體在全球數字貿易市場中的產業利益格局差異。從長遠來看,完全依賴FTA框架來規制數字貿易將加劇世界財富分配的不對稱和規則的碎片化,無法促進全球范圍內的跨境數據自由流動,以及數字貿易自由化的實現。
現有規則規制數字貿易面臨挑戰
WTO《電子商務協定》反映了WTO主要成員在數字貿易議題上達成的“最大公約數”。不過,該協定只是一個諸邊協定,參加方數量有限,協定內容對數字貿易議題的回應也不夠充分。在全球視野下,國際經貿規則規制數字貿易仍然面臨諸多挑戰。
各國在數字貿易核心議題上的分歧難以彌合,導致數字貿易國際規則的達成困難重重。數字貿易議題可大致分為貿易便利化議題和貿易自由化議題。貿易便利化議題不涉及市場開放,典型的如電子簽名、電子認證、電子合同、無紙貿易等。各國在數字貿易便利化議題上的分歧較少,因為這不涉及國家主權性問題,并且在國際和國內層面這些領域已經有較為成熟的實踐。貿易自由化議題強調擴大市場準入,避免國際貿易中的歧視性待遇,典型的如跨境數據流動、禁止計算設施本地化、數字產品非歧視待遇等。貿易自由化議題是數字貿易規則談判的核心議題。不同國家之間由于在數字貿易比較優勢、歷史、文化、意識形態等方面存在差異,在數字貿易自由化議題上分歧巨大。這也從根本上決定了各國要達成數字貿易國際規則困難重重。
數字鴻溝制約發展中國家參與數字貿易國際規則制定。數字鴻溝是信息時代的全球性問題,發展中國家在實現數字貿易發展領域面臨各自挑戰。發展中國家的互聯網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必要的智力、人力和資本不足,也缺乏完善的數字貿易法規環境,導致數字貿易發展與治理能力欠缺。通過觀察FTA規則和WTO電子商務談判中的提案可以發現,發展中國家對數字貿易規則的談判參與較少,而且立場保守。這導致數字貿易國際規則的制定無法充分反映發展中國家的訴求,包容性不足?!峨娮由虅諈f定》為解決數字貿易的發展問題,規定了內容豐富的“發展”條款(即第20條),該條包含19款,強調加強國際努力彌合數字鴻溝,實現包容性數字經濟,為發展中國家成員和最不發達國家成員提供技術援助,加強其能力建設。期待《電子商務協定》的實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合數字鴻溝。
單邊主義干擾數字貿易國際規則的有效性。美國主導了全球數字貿易規則的制定。在前述3類FTA數字貿易規則中,美式數字貿易規則的市場開放水平最高、內容最豐富,美式數字貿易規則模板已經影響和擴散到美國FTA伙伴與其他國家簽署的FTA中。美國亦積極參與WTO電子商務談判,倡導跨境數據流動、禁止強制披露源代碼、數字產品非歧視待遇等,推動數字貿易自由化。但在2023年10月,美國宣布撤回在WTO框架下對跨境數據流動、數據本地化和源代碼提案的支持。美國對電子商務談判態度消極,與其采取單邊主義、貿易保護主義的做法密切相關。美國如今傾向于通過單邊或雙邊方式解決其貿易關切。在《電子商務協定》達成后,美國亦表示目前不打算加入該協定,干擾了數字貿易國際規則的有效性。
完善數字貿易規制的中國方案
在數字貿易中,中國的跨境電商長期優勢突出,因而貨物貿易便利化議題成為中國對外談判數字貿易規則的重點。中國積極參與WTO電子商務談判,并在FTA中納入數字貿易規則。但中國已簽署的FTA未包含數字產品非歧視待遇的規定,也很少涉及跨境數據流動規則。隨著近年來中國的數字產品和數字服務貿易迅速發展,尤其是數字產品海外市場優勢進一步鞏固,中國需要從更全面的視角來構建數字貿易規則,積極回應跨境數據流動、數字產品非歧視待遇等數字貿易自由化議題。在國際經貿規則視域下,完善數字貿易規制需要考慮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統籌發展與安全。數字貿易規制具有多元目標。各國在數字貿易國際規則談判中試圖解決的首要問題是產業利益的協調,但數字貿易規制還需要考慮一系列非貿易關切,如文化安全、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隱私保護、國家安全等。例如,如果無保留地接受數字產品非歧視待遇條款,將導致未經審查的國外網絡游戲、影視、音樂等數字文化產品大量流入國內,這將對中國的文化安全和意識形態安全構成沖擊。中國應加快研判網絡安全、隱私保護、國家安全與數字貿易治理之間的平衡點,在開放市場的同時,堅守底線、不越紅線,既能“放得開”,又能“管得住”。
第二,加強國內規制和國際規則的協調。2021年以來,中國國內數據安全領域的立法進展迅速,數字貿易國內治理不斷完善。這為中國參與數字貿易國際規則談判創造了有利條件。不過仍有一些國家指責中國的數字貿易規制措施(如互聯網審查措施、對跨境數據流動的限制措施等)構成貿易壁壘。2025年3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貿易政策合規工作的意見》,要求各級政府部門在制定貿易政策過程中,嚴格對照WTO協定及相關附件進行評估,并回應外方合規關注。做好貿易政策合規,加強國內規制和國際規則的協調,方能為數字貿易發展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
第三,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是相對于WTO規則而言的。數字貿易領域的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主要是指新近FTA中的跨境數據流動、計算設施本地化、數字產品非歧視待遇等數字貿易自由化條款。在WTO電子商務談判中,中國尚未在這些議題上形成“進攻性”立場。但中國主動對接高標準經貿規則,圍繞這些議題出臺相關的國內立法,同時在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港開展先行先試,并把成熟的經驗在全國復制推廣。在這方面,比較典型的實踐是對跨境數據流動的監管。中國不斷完善數據出境的配套措施,并為數據出境規定前置審批的例外豁免,同時在北京、天津、上海等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數據出境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以促進跨境數據流動。
總之,完善數字貿易規制的中國方案需在統籌發展與安全、加強國內規制與國際規則協調以及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等方面發力,秉持開放包容的理念,引領和推動構建更加公正、合理、透明的數字貿易國際規則體系,實現數字貿易的全球共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