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佳俊(美國研究所)
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下,黨和國家對區域國別研究和涉外法治研究提出新要求,這兩個頗有相關性的研究方向一時間成為學界熱議的“顯學”。但從實際研究成效來看,目前的區域國別研究和涉外法治研究還遠遠不能匹配黨和國家的戰略要求。新時代日益增長的“走出去”“引進來”“促發展”“防風險”的現實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知識生產之間的矛盾,在這兩個研究領域尤為突出。
第一,區域國別研究與涉外法治研究需要形成務實管用的知識體系,但不必拘泥于學術建制化“套路”,應始終以解決問題為核心。
區域國別研究和涉外法治研究都是從已經高度建制化的學科——國際關系學、國際政治學、法學中新生出來的,但原有體系和研究已經無法滿足新的發展需要。這從一開始就決定了兩個領域必須要勇闖新興研究的“空白區”“急難區”“險重區”。因此,在區域國別研究與涉外法治研究領域,可以少一些學術建制派,多一些學術革新派;少一些循規蹈矩式的路徑依賴,多一些打破條框束縛的理論自覺。
事實上,無論是區域國別研究還是涉外法治研究,都是高度綜合的跨學科領域,都具有很強的現實應用性,必須要實實在在解決現實問題。隨著我國的全球“朋友圈”越來越大,海外利益分布也呈現規模大、分布廣的特點,在與各國打交道時,經常會在制度、產業、技術、文化、歷史等多個層面遇到層出不窮的新問題,這都是區域國別研究需要一一回應并思考解決的真問題。而在涉外法治領域,近年來更是風險頻發,面對實踐中產生的涉外法治難題,既有的規范法學研究需要盡快調整適應,并給出有效的解決方案,這些難點和痛點都為轉換研究思路、重新通盤思考確立了方向。
從推動區域國別研究和涉外法治研究進一步做深做實的角度考慮,宜在確立研究目標和總體思路的基礎上,牢牢樹立以解決問題為核心的研究導向,支持研究者聚焦真問題做調查搞研究,從扎實研究中尋找問題解法、提煉理論,形成務實管用的知識體系,而非簡單用理論去套實踐,更不宜片面注重學科建設“范式化”等路徑依賴上。這是為兩個新興研究領域留足空間、打開新天地的必要前提。
第二,從區域國別研究視角看,涉外法治研究不能只有“好學生思維”,更要突破規范主義“研究繭房”。
區域國別研究必須基于對一國國情或相關問題的全面掌握,最忌選擇性、片面性、偏好性。從區域國別研究的視角來看涉外法治,一個重要的啟發是突破現有法律思維中的規范視角、精英視角、國家法視角來重新認識所謂的涉外法治,重新擴展涉外法治的內涵和外延,進而改進現有的法律理論、制度及對策研究。近年來,涉外法治領域的制度建設和規范研究大大提速,法學科班教育也及時啟動了涉外法治人才培養,這無疑都是該學科的重要進步。但研究和培養工作也不可避免地受到法律中心主義的思維影響,對涉外法治的理解以及由此衍生的制度設計和問題解決方案,往往習慣性地偏向于規范視角、精英視角、國家法視角等。這種固有的思維模式很容易將“法”窄化理解為“律”,而忽視了規范法律制度背后更大、更廣、更復雜的邏輯。正如區域國別研究高度復雜的特點一樣,涉外法治也是一個相當復雜的領域,面對的是不同層次、類型和性質的實際問題。從問題導向出發,對涉外法治的理解需要更多的法律多元主義乃至超越法治主義的視角,尤其要看到法律規則背后的深層邏輯。
大致來說,研究涉外法治問題時,至少有兩類外部對象:一類是在法治領域掌握較多國際話語權的所謂“法治發達國家”,例如歐美等國;一類是在法律中心主義的視野里,在法治發展領域屬于后發展國家的國家,如非洲、中東、東南亞、拉美等區域國家。近些年,美國利用其所謂的“基于規則的國際秩序”對我國頻頻發難,使我國國家利益受到一定損害,這也是當前加快推動涉外法治研究的直接原因。以美國為代表的國家對國際規則采取合則用、不合則棄的實用主義態度,只要能夠實現目的,非法行動也可以被合法化——“法是什么”,往往由他們說了算。如果簡單限于研究明白這些國家的法律制度和涉外法治體系,在現實交涉中將很難把握主動權。面對這種情況,必須主動轉換思路才能解決現實問題。
對后一類國家,如非洲、中東、東南亞、拉美等區域國家而言,這些國家的國情決定了它們在規范的法律制度之外,內部的政治經濟規則,地方性的、非正式的規則,甚至不成文的辦法、習俗、行規、民約乃至潛在規則等都在不同程度地發揮作用并影響著其內政外交。怎么看待這些規則?從廣義來說,這些規則雖未上升到“法”的層面,但在當地社會運行中實際發揮著“法”的作用。如果單單研究這些國家的正式法律規則體系,而對正式體系之外的各種“法”視而不見,那就很可能“踩雷”或“掉坑”,也就解決不了實踐中的糾紛問題。總的來說,這兩類國家有一點高度相似,那就是很多時候都“不按套路出牌”——和他們講理,他們就講法;和他們講法,他們攤牌不認法。
因此在現實中,必須要在“法”的層面與它們打交道,但又不能只囿于“法”的思維,而必須從兩方面同時下功夫。一方面,要認真研究、全面梳理國際上以及相關國家的法律制度,在此基礎上建立和完善具有我國特色的、更加系統的涉外法律制度體系和應對機制。另一方面,則應正視并加強對國際社會以及其他國家內部存在的超法律因素、非正式制度、地方性規則等微觀層面的研究。對這些因素、制度、規則,不宜抱有法律精英主義或規范主義的固有思維,而要認真剖析其存在的背景、原因和作用機制,結合實際拿出靈活有效的涉外問題解決方案——不一定是純粹的法律方案,而是包含法律在內的綜合解決方案。雙管齊下,才能發展出更加自主有效且不乏包容性的涉外法治體系,并推動設立新的國際規則和標準,為我國涉外法治爭取更多的國際話語權。在這個意義上構建起的涉外法治自主知識體系,才能切實有效解決我國“出海”過程中遇到的各種現實難題。
第三,從涉外法治研究視角看,區域國別研究不必搞“花架子”,關鍵是摸得透理、找得到人、辦得成事。
以現實問題為導向可以發現,區域國別研究和涉外法治研究相似點頗多:都注重以小見大、層層分析,見招拆招地解決當期實際問題和中長期問題,進而形成與實踐相契合的理論。事實上,要做好真正的區域國別研究,不必搞花架子,無非是做到三件事——摸得透理、找得到人、辦得成事。換句話說,就是把對象國、對象區域、對象問題研究明白,同時在深入當地研究的過程中,與對象國有關人士或當地人建立長期聯系,在關鍵時刻可以對接到人,在關鍵事上可以拿出對策,最終服務于解決問題這一核心需求。
從問題研究的角度來說,區域國別研究更要突出重點、有的放矢。當前及今后一個時期,地緣政治經濟風險頻發,全球化成本不斷抬升,許多跨國、跨行業、跨領域問題交疊出現,世人習以為常的一些因素都顯現出“關鍵性”,例如關鍵基礎物資、關鍵基礎設施、關鍵規則等。開展區域國別研究,可以從這些重點問題切入,穿針引線、以點帶面,形成通盤思考和針對性方案。
與涉外法治研究相似,區域國別研究同樣不能局限于規范化、精英化、制度中心主義的視角,必須將思維和視野放得更寬。實踐顯示,在許多對外交往案例中,正是由于對交往所在國內部的政治經濟關系缺乏梳理,對其地方政府、社區社群的特點、秩序、習俗等缺乏必要的摸底和對接,導致許多合作在“最后一公里”上難以形成有效銜接,最終功虧一簣。
觀察美國、日本等國的外交戰略可以發現,這些國家長期以來推動區域國別相關研究及行動的策略通常注重從上到下的全方位、滲透式的本地化經營,從而逐漸形成一種包括政府機構、跨國企業、智庫、非政府組織、當地代理人等默契配合的模式,這正是在應對具體問題、服務實際需要的過程中逐漸發展起來的。
總之,區域國別研究與涉外法治研究都需要以解決問題為核心,針對性地開展跨學科研究和田野調查研究,才能構建起真正匹配我國走向全球的戰略步伐和現實需求的學科知識體系。